产品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号: 2024-0319-97 签订日期:

供(卖)方:

需(买)方:


经双方协商同意供方售出、需方购入下列货物,并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一、品名、数量、质量、含税单价、含税总金额:
货物名称/提单数量单位暂定含税合同单价币种暂定含税总金额
收货单位需(买)方:箱号2箱皮2
含税总金额:     大写:

注:单价为青岛仓库含增值税自提价格。且价格根据货物品质及市场价格双方执行时协商确定

二、包装:装入净重50公斤的包装袋。

三、交(提)货时间、仓储、地点及方式:货物由需方在青岛仓库自提,提货及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

四、合同生效及付款:需方提货前需支付提货数量的20%定金至供方,提货后90天内需方应根据供方结算单向供方支付剩余结算货款。结算货款应包括80%货款+尾款利息。尾款利息计算利率为:80%货款* 6%/360 *占用天数。

五、质量和检验:质量验收以青岛仓库货物需方的检验为准。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供方须积极备料备货,并在指定的装船日期出货,如遇市场行情变化,供方未能按照合约规定出货,需方除有权要求退回20%定金之外,并且要求供方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责任,另外支付20%合同总金额的款项给到需方;若需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款项,经供方催促后在供方要求的合理宽限期内仍未足额支付款项的,视为需方中途违约,供方将扣留20%的定金。

七、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其它:
合同须经供需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果合同一方对合同某些条款作修改,必须征得合同另一方同意,编制合同修改书共同签章确认。本合同手工涂改无效。供需双方可凭借传真共同签章订立合同,此类合同一经签订即刻生效。书面合同仍需双方盖章。但正本合同签订与否,不影响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