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销售合同



上述双方经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合同标的
产品描述重量(吨)总金额单价溢短装交货方式
乙方到甲方指定仓库自提
装船最晚提货期货物到单后90天内
总金额(大写)
合同最终结算数量依据以外商提供的提单数量为准。
货物质量指标芝麻进口标准,以供方提供的国际认证机构检验报告为准。
货物保险由甲方负责购买,相关费用甲方向乙方实报实销。
其他条款1、若该乙方向供应商索赔,但不承担赔付责任。如果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则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同意延期装运,本合同项下产生的费用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2、若乙方超过最晚提货期未提完货物,甲方保留自行处理该货物的权利且不返还定金

第2条 交易方式

2.1定金

定金比例定金金额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定金金额至甲方收款账户。如乙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未有违约导致甲方受损,则该定金于乙方最后一批提货时抵减乙方的最后一批货款,不单独







返还。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收足乙方的到账定金,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若货物的市场价格下跌每达到合同约定单价的5%时(以甲方可获得的同规格货物的最新报价为准),乙方应按差额部分1:1的比例追加定金,乙方应于甲方发出追加定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付至甲方账户。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收足乙方应增补的定金,则甲方将视乙方违约,并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货物,已收定金不予返还。

2.2结算与费用:

结算方式为款到放货,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将相对应货权转移到乙方,由乙方负责清关仓储等所有后续环节,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最长不超过最晚提货期(如最晚提货期前乙方未能完成提货,甲方有权处置乙方货物)。甲方保留因银行提高存贷款利率而调整垫款利息的权利。重量以国外供货商发票为准。

1、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进口关税、增值税由乙方承担,乙方需按甲方指令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在收到乙方来款后,甲方办理相应付税手续。

2、结算汇率依据甲方付款当日银行外汇牌价(如甲方办理押汇则为还押汇当日外汇牌价)。汇率暂以6.70计算,实际结算时多退少补。

2.3发票: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货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不大于乙方实际付款金额)。

第3条 数量与质量异议及履约争议

以国外供应商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报告中产品检测指标合格即视为产品质量合格,乙方不得以任何货物质量等理由推延或拒绝向甲方付款。如外商未能按时发货或违约则甲方不承担对乙方交货义务。

第4条 违约与解除

除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的任何义务,并且在收到守约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救该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选择立即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迟延付款的,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付款超过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选择行使以下权利:

(1) 要求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与责任;

(3) 依法取回其保留所有权的商品;

(4) 要求乙方赔偿:商品市场价格低于本合同约定价格的价差、商品的收回及再次销售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

本合同如约定定金和追加定金的,乙方违约时应向甲方承担定金责任。乙方迟延付款时,定金不







予返还。定金金额少于上述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和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和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乙方仍应支付和赔偿。甲方对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的损失、仓储、运输等第三方和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均不承担责任。

第5条 合同变更与转让

对本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变更,均需由双方书面确认,方为有效。

未经相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移予第三方。

第6条 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受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履约,在不可抗力期间内可免除违约责任;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官方机构出具的如证明文件送达给另一方,同时应尽充分努力减少损失,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如甲方因不可抗力持续5个工作日仍无法履行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7条 通知

各方确认本合同所记载的联络信息均为其有效的通知和送达方式。由于一方通信信息错误、变更未及时通知等情形导致通知不到或迟延的,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第8条 争议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9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成立;自乙方依本合同第2.1款全额支付定金后生效。传真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