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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规则

仓储服务协议

发布日期:2016-11-24 20:50 浏览量:17367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青岛聚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1961单元602                                      

      电话:0532-86990905   传真:0532-86990910

丙方:招商局国际码头(青岛)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保税区物流园区

      电话: 0532-86979668   传真: 0532-896009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经甲乙丙三方对丙方的库房、存储方式及存储地点共同确认后,一致同意将甲方进口的芝麻,委托乙方办理保税入库和进口通关手续,保税货物交由丙方负责存储保管,芝麻的货权属于甲方,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指令办理入库和放行,芝麻在出入库及仓储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向丙方支付,具体仓储事宜协议如下: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等。

1.      名:以平台所成交货物为准

2.      量:以平台所成交数量为准

3.  入库时间:以平台所成交为准

4.      格:以平台所成交货物为准

第二条、货权

甲方将保税货物依本合同的约定,暂时存放在丙方设于青岛保税物流园区的保税仓库中,以丙方的抬头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货物之所有权属于甲方。

丙方负责在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库内储存、保管甲方的货物,并凭甲方书面指令在保税库内收货、发货。

第三条、货物的验收

甲方保证货物的性质和包装满足仓库作业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因货物的性质或者携带虫害等情况,需要对库场或者货物以及衬垫物料进行检疫、洗刷、熏蒸、消毒的由甲方通知乙方负责处理解决,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保证货物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如因甲方储存货物产生任何纠纷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丙方需要对保税入库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情况进行验收。丙方在接货时发现有货物短少短重、货物包装损坏、货物受损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做好记录,由甲方协调处理。货物经验收无误后,丙方为甲方办理入库手续,同时向甲方出具盖有丙方操作部公章的代表甲方货权的正本《入库证明》,注明入库货物件数、吨数、收货情况说明(包括水湿、破包和霉变等情况)以及货物堆存的具体位置等信息。丙方应派专人负责甲方储存货物的出入库管理,并根据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提供货物出入库情况明细及货物储存情况等信息。如丙方要将货物变更堆存位置,应提前与甲方商量,如无甲方同意,丙方不能擅自变更货物堆存位置(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丙方办理了入库手续后,如果发生货物与存入货物不符或出现货物缺损、变质、污染、串味时,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因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丙方保证货物在堆存期间正常装卸,如在出入库过程中有(少量)撒落,则负责将撒落的货物收集装袋,为甲方减少损失。

第四条、保管场所:丙方设于青岛保税物流园区的保税仓库(具体地址:)青岛开发区前湾港路68号保税物流园区3号库

第五条、保税货物入库手续、提货程序及办理出库手续的规定:

1、丙方方的书面通知办理入库、出库手续。货物入库后,丙方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以甲方为货物持有人的入库证明(由丙方指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丙方操作部公章)以及本批货物的进境备案清单。

2、甲方需要提货时,甲方指定联系人应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向丙方指定联系人电子邮箱发出注明货物名称、放货数量、货物进境备案清单号、进口提单号、提货车号、提货人名字、身份证号、手机等信息的、由指定负责人签字的、并加盖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贸易分公司印章的固定格式的放货通知(原件)的电子扫描件。该印章和签字在丙方预留有签样备案,经丙方核实印章和签字一致后,凭此办理货物的出库手续。如甲方提供信息与丙方预留签样备案信息不相符的,丙方有权拒绝办理出库手续,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先行装货,甲方指定联系人应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向丙方指定联系人电子邮箱发出注明放货名称、放货数量、货物进境备案清单号、进口提单号、提货车号、提货人名字、身份证号、手机等信息的电子邮件,丙方可以凭邮件信息先行向提货人办理与邮件内容相符的装车手续。丙方在收到甲方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发出的放货通知(原件)的电子扫描件(其内容与之前所发电子邮件中放货信息一致)并与甲方指定联系人核实后,方可向提货人办理与放货通知(原件)电子扫描件内容相符的放行手续。

甲方需要在非工作日提货时,甲方指定联系人应首先通过电话通知丙方指定联系人放货信息,然后再通过指定手机号向丙方指定联系人的指定手机发送出库短信,丙方在收到上述出库短信并与甲方指定联系人核实后,方可向提货人办理与收到的手机短信内容相符的出库手续。凭短信办理提货手续后,甲方需在放货后的工作日将放货通知(原件)的扫描件通过指定电子邮箱补发给丙方。

货物出库后,丙方指定联系人须将货物出库磅单电子扫描件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发到甲方指定联系人电子邮箱中,同时抄送给乙方联系人,货物实际出库数量以出库磅单为准。

3甲方出库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地址:

丙方出库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地址:

甲丙双方出库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地址若有变动,甲丙双方须

在变动前1天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因延迟通知所产生的责任由该方承担。

4、甲方向丙方发送出库信息时,同时抄送给乙方指定人员。

5未按上述规定全面履行放行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放货;如因未全面履行放

行手续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在货物保管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但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l  不可抗力(即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l  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l  货物的自然减量和收发货合理损耗(2‰)

2.  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无手续放货、多放货或串货的,丙方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丙方责任的权利。

3.  乙方应向丙方及时提供作业相关单据,如因乙方未及时交接单据造成操作延

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  如货物操作有具体的特殊要求,乙方应提前书面告知丙方。如因乙方未及时

通知造成货物操作过程中货损,乙方承担责任。

5.  乙方应按照物流园区海关监管要求办理各项报关程序。如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  乙方违约造成丙方留置、处置甲方货物的,如给甲方造成损失,所造成的损

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1.   掏箱及装车出入库包干费(包含人工费) 45/吨。

2.   仓储费: 0.35 /吨天。

结算方式:货物出入库及仓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直接与丙方进行确认并支付。1.2条约定的费用乙丙双方采取月结方式。丙方每月5号(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乙方提供上个月的费用对账单,乙方在收到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乙方收到账单后如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确认上述费用;对于有异议费用,双方应在乙方提出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否则丙方有权停止发货。乙方应在确认账单后当月的月底之前支付费用,否则丙方有权停止发货。如乙方超过30天未全额付款,则从第31天起,丙方将开始计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照欠款总额的0.1%计算。丙方收取上述费用时,应向乙方交付正式发票,并向甲方提供发票复印件。

上述费用如有调整,必须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确认的方式确定。如因乙方未按时结清上述费用而导致丙方延期放货、扣货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无论乙方是否按时向丙方结清上述费用,均不影响甲方对货物的所有权。

3.   若货物堆存时间超过一年,丙方有权根据场地安排进行搬倒,乙方须支付产

生的费用15/计费吨。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生效、有效期及其它。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单位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签约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到期前,三方可视情况续签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放货通知及签样;

附件二:入库证明及签样;

附件一以及附件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青岛聚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丙方:招商局国际码头(青岛)有限公司

附件一:

                                             编号:

招商局国际码头(青岛)有限公司:

现通知贵方,将我司存放在贵仓库的货物部分放货,请协助办理放货事宜。仓储等一切杂费请与青岛聚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结算。

货物进境备案清单号:

进口提单号:

货物名称:  

放货数量:

提货车号:

我司确认并同意将上述货物放行,提货人具体信息如下:

提货人姓名:

提货人身份证号:

提货人电话:

      

(加盖公章)

                

签字: (指定签字人)

     


附件二:

                   编号:

兹证明我招商局国际码头(青岛)有限公司已收到如下货物,货物明细如下:

货物进境备案清单号:

进口提单号:

货物名称:  

入库数量:

入库时间:

堆存位置:

货物入库状况:

    上述货物已于20XXXX日存入我公司仓库,该批货物所有权属于货物所有权拥有者

特此证明!

仓储企业:招商局国际码头(青岛)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

    

签字: (指定签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