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芝麻--中国对芝麻进出口贸易的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15-12-03 17:41 浏览量:9788
一、中国对芝麻进出口贸易的关税政策
1、中国对非洲国家的关税政策
根据2003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对最不发达国家标准的规定,目前非洲共有34个最不发达国家,其中30个国家与我有外交关系。峰会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即与上述30个国家政府就454个税目商品零关税办理换文。截至2007年6月底,26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与中方办妥了换文,并于7月1日起开始享受有关政策。包括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多哥、厄立特里亚、佛得角、吉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利比里亚、卢旺达、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尼日尔、塞拉里昂、索马里、苏丹、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乍得、中非。刚果(金)、科摩罗、安哥拉和塞内加尔4国,待与中方完成相关手续后将享受454种输华商品零关税待遇。
基于此,中国对非洲的大部分国家芝麻的进口关税为0%,其中尼日利亚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布基纳法索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这两个国家不享受0%的芝麻进口关税,税率仍为10%。
2、中国对东盟十国的关税政策
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ofSoutheastAsianNations)(涵盖整个东南亚地区的10个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简称东盟(ASEAN)。中国与东盟十国90%的贸易产品将实现“零关税”,其中芝麻的进口关税是0%。
3、中国对《亚太贸易协定》成员的芝麻关税政策
《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为《曼谷协定》,现有成员国有: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中国与亚太贸易成员国之间商品的进口关税协定产生,其中其他芝麻(税则号列12074090)印度的协定进口关税定为9%,用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芝麻(税则号列20081992)的协定进口关税为5%。
二、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政策
1、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号《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2、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章的相关规定,现将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予以公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凡名录中规定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口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规定,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2)西藏自治区与邻近国家开展的边境小额贸易并在西藏自治区内销售使用的进境动植物产品,除偶蹄动物产品外,由西藏检验检疫局审批。
(3)对名录中规定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接受报检。
(4)2001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已经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至2002年2月28日全部废止。
(5)引进植物种子和苗木的进境审批办法,按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定执行。